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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22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序运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工作的通知》(鄂编办发[2013]3号)和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事项事前沟通要求

  (一)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县编办专项办理,按程序报县编委或县委、县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二)各级各部门在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涉及成立机构增加编制事项的,要事前征求县编办意见后再呈报;各级各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文件和规章草案时,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要事先征求县编办同意,重大事项报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级各部门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请示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事先与县编办做好事前沟通,经县编办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再呈报县委、县政府。

  (四)各级各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领导讲话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各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等,一律不作为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决定依据。

  二、事前沟通具体内容

  (一)请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包括行政和事业单位体制的转换、职能职责的调整、机构(含内设机构)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合并、机构规格升降、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单位性质及经费形式变更等。

  (二)请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和理由,必须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体制改革需要等。

  三、事前沟通工作程序

  (一)各级各部门事前先与县编办相关股(室)沟通需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二)县编办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依据,研究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相关单位根据县编办沟通意见,再报送请示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县编办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未做事前沟通的请示报告县编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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