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序运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工作的通知》(鄂编办发[2013]3号)和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事项事前沟通要求
(一)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县编办专项办理,按程序报县编委或县委、县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二)各级各部门在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涉及成立机构增加编制事项的,要事前征求县编办意见后再呈报;各级各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文件和规章草案时,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要事先征求县编办同意,重大事项报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级各部门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请示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事先与县编办做好事前沟通,经县编办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再呈报县委、县政府。
(四)各级各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领导讲话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各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等,一律不作为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决定依据。
二、事前沟通具体内容
(一)请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包括行政和事业单位体制的转换、职能职责的调整、机构(含内设机构)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合并、机构规格升降、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单位性质及经费形式变更等。
(二)请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和理由,必须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体制改革需要等。
三、事前沟通工作程序
(一)各级各部门事前先与县编办相关股(室)沟通需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二)县编办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依据,研究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相关单位根据县编办沟通意见,再报送请示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县编办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未做事前沟通的请示报告县编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